Q1. 名單上的姓名是完整的嗎?本站有做遮罩嗎?
本站顯示的姓名與政府原始公告完全一致:政府公告寫什麼就顯示什麼,本站不自行遮罩、不改寫,也不解除任何遮罩。
各監理所、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公布累犯名單的法律基礎為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§35 第 9 項授權交通主管機關公布累犯資料;少數機關的公告原文本身即以符號呈現部分字元,該情形本站原樣保留。
若您認為公告內容有誤,請向原公告機關申請更正,本站會在下次同步時跟著更新。
Q2. 資料來源是哪裡?是否官方?
所有資料來自政府主動公開的網頁,包括:
- 交通部公路總局 — 酒駕累犯公布專區
- 各區監理所酒駕累犯公布專區(北、中、南、東、離島共 22 個縣市)
- 直轄市政府交通局酒駕公告專區
資料範圍目前為 21 個縣市:連江縣監理單位尚無公開的酒駕累犯公告頁面,故無資料。
本站不是政府單位,僅是民間整合介面。所有資料以監理所原始公告為準。
Q3. 我是當事人,資料有誤 / 我想要下架,怎麼辦?
請依下列順序處理:
- 第一步(強烈建議):直接向公告該筆資料的監理所或縣市政府交通局申請更正。因為本站資料源自政府公告,只有政府端更新,本站才會在下一次抓取週期同步反映(最長 24 小時)。
- 第二步(本站獨立管道):若您已向政府申請更正並獲核可、但本站尚未同步,或您認為本站處理有誤,可寄信至本站聯絡信箱(見法律聲明 — 聯絡方式),說明:
- 當事人姓名(與公告相符)
- 公告所在縣市與大致日期
- 政府已更正之證明(公文、回覆信件截圖等)
- 希望本站處理的動作(同步刪除 / 暫時隱藏 / 加註)
本站不受理「政府仍在公告中、但您不想被本站收錄」的請求 — 本站立場是完整反映政府主動公開資訊,無權單方面截斷。
Q4. 為什麼有些人沒有照片?
這是源頭限制:並非所有縣市的公告頁面都會附照片。部分縣市(如新北、桃園較完整)會附證件照或現場照,部分縣市(如某些離島)只列文字資料。本站僅抓取公告頁面上實際存在的照片,不會自行從其他管道補圖。
若您看到某筆資料有「無照片」標示,代表該筆公告在政府端就沒有附圖。
Q5. 為什麼同一個人會重複出現?
本站提供兩種檢視模式:
- 詳細模式(Detailed):每一筆公告獨立呈現一張卡片。同一人有 3 次公告就會看到 3 張卡片。
- 聚合模式(Aggregated):以姓名 group,把同一人的多次公告合併成一張卡片,內含完整時間軸。
進入縣市頁後可切換「📋 詳細 / 🔁 聚合」。要找累犯特別嚴重的對象,建議用聚合模式並依「公告次數」排序。
注意:聚合僅以政府公告的姓名字串為準,同名同姓的不同人會被聚在同一張卡。本站不做人別比對。
Q6. 資料多久更新一次?是即時的嗎?
本站每 24 小時自動抓取一次政府公告。但「本站抓取頻率」不等於「資料新鮮度」,實際公告排程由各監理所決定:
- 多數縣市採週公告(每週一次)或雙週公告
- 少數縣市採月公告
- 最後更新=最近一次有新資料寫入本站的時間;最後檢查=本站最近一次比對政府公告的時間
若您剛被舉發 / 剛收到罰單,請不要立刻來本站查 — 公告通常會延後一段時間(看各監理所行政作業),本站再依政府節奏同步。
Q7. 公布酒駕累犯姓名,法律基礎是什麼?
政府公告的法律基礎為:
- 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 35 條第 9 項:「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、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,五年內違反前述規定二次以上者,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。」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:法律明文規定者,得免為告知。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: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,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。
本站彙整政府公告的法律基礎為:
- 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第 7 條:政府主動公開資訊,任何人均得利用。
- 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 19 條第 1 項第 7 款: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(即政府主動公開資料),得蒐集處理。
本站非律師、非法律專業機構,以上引用僅為說明公開資料整合的法律邏輯,非法律意見。當事人若有具體法律疑慮,建議諮詢律師。
Q8. 我可以下載 / 引用本站資料嗎?
本站資料的「再利用條件」:
- 原始資料(姓名、違規事實、公告日等):源自政府主動公開,依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§7 可自由利用,但仍應遵守《個資法》,不得作為人別比對、信用評等、商業徵信等用途。
- 本站整合 / 介面 / 程式碼:建議遵循 CC-BY-NC-SA 4.0(非商業 / 姓名標示 / 相同方式分享)。詳見法律聲明。
媒體引用本站資料時,強烈建議同時引用政府原始公告連結,以確保資料正確性。
Q9. 為什麼某縣市顯示「資料尚未收錄」?
Q10. 我可以贊助 / 捐款支持本站嗎?
本站不接受捐款、不開放贊助、不放廣告,維護成本由獨立開發者個人吸收。若本站對您有幫助,歡迎把它分享給需要查詢這類公告的人。